《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特許經營備案通過企業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備案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續簽與變更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特許經營備案通過的企業不年報責任一: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許經營備案通過的企業不年報責任二: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特許經營備案通過的企業不年報責任三:《備案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這里的所謂情節嚴重,包括經商務主管部門多次責令仍拒不申報、申報情況與事實嚴重不符等情形。 本條規定中所謂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對于違反本條規定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時,在管轄主體資格上原則適用二級管轄,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