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本身是一種通過特許經營活動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把經營資源許可給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費用,特許人獲得加盟費的同時來擴大規模,被特許人也通過合同獲得具有市場優勢的經營資源。 這些經營資源中最常見、最基礎的就是商標。商標,是特許人商業品牌的象征,承載著特許人品牌的商業價值,正因為這樣,商標問題往往也是特許經營活動中法律糾紛的爭議焦點。 司法實踐中,特許人一般在自己的品牌良好的時候進行特許經營招商,也有加盟商愿意盡快完成加盟,但是特許之前一直未將商標進行注冊,但是如果立即申請注冊,從申請到注冊成功得等上將近一年,要錯過很多商機。于是,很多特許人直接用未注冊的商標開展了特許經營活動。那么,用未注冊的商標進行特許經營活動,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效力是否受影響?有沒有法律風險? 關于這一點立法和司法實踐有爭論的地方! 雖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了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經營資源應為“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已經明確列舉了商標類經營資源為“注冊商標”,從立法上已不認為未注冊商標屬于經營資源;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未注冊商標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時,只要上方轉讓的內容特許人擁有能夠體現特許人經營價值及競爭優勢的法院大部分都認可其屬于“經營資源”,如商業秘密、字號、具有自己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和這里提到的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 可見,法院因為特許人沒有注冊商標而認定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二、未注冊商標使用和許可伴隨的法律風險雖然法院認可未注冊商標,但不能據此認為未注冊商標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就不存在法律風險。事實上,仍存在著以法律風險: 1、不能阻卻他人使用我國商標法不承認未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這樣一來,特許人無法行使排他性權利,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的商標許可條款約定排他許可就失去了意義。結果就是無法禁止其他人在未經特許人許可情況下在某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許可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這極易導致如果通過特許經營擴大規模,提高品牌知名度后,被他人冒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高,而且受侵害后還不受商標法保護! 2、被他人搶注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的是自愿注冊制度,同時還堅持申請在先原則。這樣一來,如果特許人僅僅是持有或使用許可商標而未提出注冊申請,則其他人可以搶先注冊。而一旦別人搶注成功,特許人的救濟途徑異議撤銷或宣告無效程序,這兩個程序比申請注冊還要耗時耗力,最后異議成功可能性也很小。 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已明確承認了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權,但這種在先使用權嚴格限制在“原使用范圍內”。特許人如果想拓寬市場走出原經營地域或開發其他類別的許可,面臨其他已注冊商標權人提起的侵權賠償訴訟的風險也會很高。 4.被特許人以欺詐為由解除合同實踐中,很多特許人在商標未注冊情況下,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直接使用“注冊商標”概念。如果發生訴訟,被特許人以特許人沒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屬于欺詐主張撤銷或者解除合同,特許人會面臨非常被動的局面,最終可能要承擔返還已收取的特許經營費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綜上,為了降低經營風險,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建議別使用未注冊的商標開展特許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