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在規定 加盟商違約責任時,往往是采取極端的處罰方式: 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即以重罰防范違約。但是,對特許人而言,加盟店是極其寶貴的資源,特別是在加盟店數量較少時,更為珍貴。沒有規?;?,就沒有足夠的收益維持特許經營體系的運營,就不會有更好的發展。導致上述現象的原因,那么,如何制定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條款呢?
基于特許經營合同持續性、復合性、管理性的特性,在制定違約條款時,應當相應地予以體現。一般而言,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條款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對違約行為進行具體化,分門別類予以規定。
加盟商的違約行為種類很多,但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行為,一是欠費行為,即拖欠各種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違章行為,即違反特許人規定的各種規章制度;三是侵權行為,即侵犯特許人擁有的知識產權。將違約行為規定清楚,這是處罰違約的前提。如果違約行為規定不具體、不清楚,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往往容易發生爭議,難以實施處罰。
2.設定適合特許經營體系要求的處罰方式。
從管理角度講,特許人對加盟商的管理也是企業管理的一種方式,因此,對加盟商的違規行為應當建立一個系統化、行政化的處罰方式,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手段。通過行政化的處罰,以糾正違規行為為目標。當然,處罰方式的設定必須符合特許經營體系的管理要求,對于管理要求較高的體系,處罰方式應當更多、更有針對性,相反,對于管理要求較少的體系,處罰方式可以簡單一些。
3.規定逐步加重的違約責任。
在規定違約責任時,不應"一步到位",解除合同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手段,一般不應適用。發展加盟商不易,特別是在特許經營體系的成長期,加盟商是非常寶貴的資源。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放縱加盟商的違約,在加盟商違約時,必須嚴格依照規定進行處罰。因此,逐步加重的處罰,既給予加盟商改正的機會,也不至于左右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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